2018-07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證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得到公平對待,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22號)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導意見。
2018-07
為了規(guī)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基金托管部門(以下簡稱銀行托管部門)的基金從業(yè)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行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基金從業(yè)人員投資基金有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2018-07
第一條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yè)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yè)務)試點工作,規(guī)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yè)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2018-07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yè)務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jiān)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管理辦法》(證監(jiān)會令第8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2018-07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yè)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yè)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2018-07
第一條為了指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執(zhí)業(yè)行為,完善公司內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導意見。
2018-07
第一條 為了指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指導意見。
2018-07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準則。
2018-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07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
2018-07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07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07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jù)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2018-06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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